第11章 绿色金融的运用

 


11.1 绿色金融概述


  绿色建筑建设项目融资方案选择的科学性,可有效减少项目资金筹措费用,降低绿色建筑建设项目总投资。绿色金融市场资金筹措费用依据融资方案所涉及采用的不同金融产品进行确定和计算,具体费用根据相关政策与资金筹措文件约定计算。
  继“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建立绿色发展基金之后,2020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再度提出要“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发展绿色金融”。
  在碳中和目标下,我国经济结构、能源结构、产业结构等都面临着深度的低碳转型,庞大的资金需求、明确的政策导向以及绿色金融市场规模快速增长,相关政策日趋完善,评价体系逐步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稳步推进。支持绿色低碳转型的金融顶层设计包括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碳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碳金融产品。不同金融产品和融资方案的资金筹措费用差异较大,绿证等资产也有可能被作为抵押品,配套贷款亦可按照适用政策计算补贴及减免。
  11.1.1 绿色金融
  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系统保护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银发〔2016〕228号文)[1]
  [1]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额体系的指导意见》。
  11.1.2 绿色金融体系
  绿色金融体系是指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的制度安排(银发〔2016〕228号文)。
  11.1.3 绿色金融业务
  绿色金融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下同)开展的各项符合绿色金融标准及相关规定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绿色贷款、绿色证券、绿色股权投资、绿色租赁、绿色信托、绿色理财等(银发〔2021〕142号文)[2]
  [2]2021年5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11.1.4 绿色金融评价
  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激励约束的制度安排(银发〔2021〕142号文)。

11.2 绿色金融工具


  目前,绿色金融工具已经较为丰富,不仅包括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投资、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各类碳金融产品等金融品种,还包括央行近期相继推出的碳减排支持工具以及专项再贷款。
  11.2.1 绿色信贷
  依据《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2〕4号),对应不同类型的担保方式,绿色信贷产品可分为特许经营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环境权益质押等。
  绿色信贷包括两部分:一是支持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3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制造端的贷款;二是支持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共包含:绿色农业开发项目,绿色林业开发项目,工业节能节水环保项目,自然保护、生态修复及灾害防控项目,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项目,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项目,农村及城市水项目,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项目,绿色交通运输项目,节能环保服务项目,采用国际惯例或国际标准的境外项目,共12大项目类型)的贷款业务。
  11.2.2 绿色债券
  绿色债券是指将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绿色金融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3]
  [3]2021年4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一级目录分为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六大领域,新增了绿色服务领域,并把2019版中的节能、污染防治整合为节能环保产业。二级目录新增了绿色农业、绿色建筑、可持续建筑、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新时期国家重点发展的绿色产业领域类别。三级目录将旧版的38项三级目录扩充至48项,同时增加了204项四级目录。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将“超低能耗建筑建设”“绿色建筑”“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装配式建筑”“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物流绿色仓储”等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收入其中。
  11.2.3 绿色投资
  绿色投资是指以促进企业环境绩效、发展绿色产业和减少环境风险为目标,采用系统性绿色投资策略,对能够产生环境效益、降低环境成本与风险的企业或项目进行投资的行为[4]。绿色投资范围应围绕环保、低碳、循环利用,包括并不限于提高能效、降低排放、清洁与可再生能源、环境保护及修复治理、循环经济等。
  [4]2018年11月1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绿色投资指引(试行)》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发改环资〔2019〕293号)中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要以《目录》为基础,根据各自领域、区域发展重点,出台投资、价格、金融、税收等方面政策措施,着力壮大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绿色产业。”绿色投资可分为两大方向: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投资和生态环境保护投资。具体地又可进一步划分为五大重点投资领域:绿色企业投资、绿色产业投资、绿色园区投资、绿色城市投资、绿色技术投资等。
  11.2.4 绿色发展基金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绿色金融,设立绿色基金。2016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原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上提出,要利用绿色基金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为绿色发展服务。2017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设立绿色基金,支持低碳生产和绿色发展。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绿色基金)。绿色基金由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三方共同发起设立,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履行国家出资人职责,财政部委托上海市承担绿色基金管理的具体事宜。
  绿色基金是国家级投资基金,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和根本遵循,以建设美丽中国为宗旨,按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面向市场需求,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等外部性强的绿色发展领域,促进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绿色产业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11.2.5 绿色保险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123号)对保险业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具体内容和途径作出了阐述。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额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文)中指出“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并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在环境风险防范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企业开展“环保体检”,并将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通报环境保护部门,为加强环境风险监督提供支持。
  主要包括服务能源结构调整的典型保险产品、护航绿色交通发展的典型保险产品、赋能建筑行业绿色转型的典型保险产品、支持绿色低碳技术推广的典型保险产品、部分重点城市巨灾保险试点产品、助力生态碳汇能力提升的典型保险产品、提供环境风险保障的典型保险产品等。
  11.2.6 碳金融
  世界银行碳金融部门在2006年碳金融发展年度报告中首次界定了碳金融的含义,即“以购买减排量的方式为产生或者能够产生温室气体减排量的项目提供的资源”。现我国碳金融主要产品包括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碳基金以及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等。
  2011年广东省成为我国首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试点地区进行了碳债券、碳基金、绿色结构存款、碳配额场外掉期、借碳交易、碳配额远期等创新实践。

11.3 建设期资金筹措费用


  建设期筹措费用包含了建设期利息与资金筹措手续费,其中建设期利息是指项目建设期间因使用债务资金而产生的利息,计入建设期造价,在投资预算中单列项目竣工投产后,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称为“资本化利息”。
  假定建设期内不偿还本金,各种债务资金均在年中支用,即当年借款按半年计息,其余年份按全年计息。
  (1)建设期无力偿还利息,试用复利法计算该项目建设期利息。

本年应计利息=(年初借款本息累计+本年借款额/2)×年利率


  (2)采用自有资金付息:

本年应计利息=(年初借款本金累计+本年借款额/2)×年利率


11.4 运营期资金筹措费用


  运营期资金筹措费用包含了建设期债务资金在运营期的利息、流动资金利息与资金筹措手续费。
  (1)运营期资金筹措费用计入运营期运行改造费用中的财务费用。
  (2)流动资金一般应在投产前开始筹措,从投产第一年开始按生产负荷进行安排,其借款部分按全年计算利息。
  项目计算期末回收全部流动资金。假定流动资金借款本金在运营期内不归还,而是在项目完结时一次性归还,流动资金借款年应计利息=流动资金借款本金累计×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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